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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茂名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3-25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茂府〔2023〕1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茂有关单位:

  现将《茂名市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茂名市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企业活力,扎实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稳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一)落实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费政策。继续按国家规定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加计抵减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二)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时间延期政策,以及对2022年度已享受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缓缴期延长政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负责)

  (三)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引导小微企业贷款继续扩面、增量、降价。整合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落实市融资担保与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联动风险补偿机制。完善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负责)

  (四)积极推动银行机构运用科技创新再贷款,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市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负责)

  二、加快恢复和提振消费

  (五)落实好阶段性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等政策。采取“政府补贴、平台支持、主体参与”组合方式促进汽车消费,市级财政在400万元补贴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地、外地消费者在茂名地区购置乘用车的给予最高4000元的补贴;并支持开展1-2场次全市性车展活动。(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税务局负责)

  (六)保障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2023年新增建成公共充电桩超240个。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负责)

  (七)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优化二手车市场流通管理。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八)对消费者购买符合条件的消费电子和家用电器,最高按照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且不超过500元。鼓励家电销售商积极开展优惠让利活动,对消费者在茂名辖区内家电销售企业以旧换新一次性给予销售价格一定比例补贴。鼓励家电销售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开展联合促销。支持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负责)

  (九)落实应对疫情冲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11条”。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落实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和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职工首次购房,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重点解决好青年人、新市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中心、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负责)

  (十)稳妥把控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做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2023年不计入业务调整过渡期,过渡期相应顺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把握集中度压降节奏。做好国家专项借款的配套融资工作,全力以赴保交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金融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负责)

  (十一)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通过核定重点监管额度和一般监管资金,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额度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保证预售项目按时交付,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问题楼盘,维护社会稳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负责)

  (十二)开展“茂名人游茂名”、519中国旅游日暨520“我爱荔”旅游季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2024年3月31日前继续暂退、缓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

  (十三)打造东汇城省级示范特色商圈等地标商圈(示范街)。推进信宜市国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建设工作。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开展以建设供销社农产品综合服务站为重点的供销社“生产、供销、信用”综合合作试点工作。节庆期间开展“茂货网上行”活动,打造永不落幕的云端博览会。(信宜市政府、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供销社负责)

  三、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十四)充分发挥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总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作用,落实“一项目一专班”工作制度,实行“一周一调度、半月一研判、一月一分析”运作机制。制定专项指挥部重点项目清单并加强调度。(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十五)盯紧国家政策方向和规划导向,谋划储备一批优质项目,抓住“十四五”中期评估的契机,争取更多项目纳入上级“盘子”。落实省七大领域项目前期工作标准化指引,完善我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工作指引,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十六)强化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专班机制,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七)做好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充分利用好预支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安排不少于10%的市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制造业和重点园区发展。原则上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2.0。抓住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政策窗口期,为重大项目提供规划保障。实行工业园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和“带方案”出让,推行“拿地即开工”。力争盘活工业园区用地2000亩以上。(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负责)

  (十八)积极争取重大项目能耗单列,保障国家和省布局在我市的重大项目合理用能需求。对新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优于全省202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水平的项目,全力保障其用能需求。(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十九)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中央预算内资金等,申报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按照“一项目一方案”制订资金筹措方案,全力保障项目资金需求。(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积极对接粤东西北产业转移基金,争取基金支持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和产业转移合作园区项目建设。围绕市政基础设施、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等领域推介一批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投资标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水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国资委、金融局负责)

  四、全力稳住外贸外资

  (二十一)推动茂名港口岸扩大开放,争取新增或加密以茂名港为始发地或目的地的国际航线。构建茂名至北京“空中快线”,推动临空经济区打造面向东盟的桥头堡。(化州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茂名海关负责)

  (二十二)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等重要展会,以及省举办的赴欧洲、东南亚等地的经贸交流活动,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市财政局、商务局、市贸促会、工商联负责)

  (二十三)推动博贺新港区东区油品、化工码头共4个泊位建成验收和茂名港口岸吉达港区进口基地建设。争取上级支持建设油、气、煤、矿、农产品等大宗商品生产和储运基地。有效扩大大宗商品等进口、高端装备和预制菜等出口。(滨海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负责)

  (二十四)加快广东自贸区茂名联动发展区、化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打造一批“产业集群+跨境电商”试点,加快建设茂名跨境电商综试区,助力企业抢抓海外订单。做好加工贸易企业服务。(化州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茂名海关、茂名海事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五)梳理服务重点外资企业名单和面向RCEP成员国重点招商目标企业清单,谋划重点外资储备项目。对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在谈、在建和已投产制造业项目,纳入市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机制进行协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投促中心负责)

  五、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二十六)支持茂名绿色化工研究院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新华粤公司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并按规定落实财政保障政策。(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七)实施工业投资跃升计划,2023年工业投资增长10%以上。实施推动工业园区项目快速落地“13条”。积极申报创建2023年度省特色产业园。各地按照不低于任务数1.2倍要求建立重点企业培育库,2023年推动160家企业开展技术改造、80家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300家中小企业“上云用云”、45家以上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十八)累计建设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20个以上,高质量建成12万亩高标准农田,推进2万亩养殖池塘升级改造和渔港建设,出台专项措施大力发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和深远海养殖,培育若干现代化海洋牧场企业。抓好农产品精深加工,用好“6+19”现代农业发展平台,谋划建设食品加工集聚区,申创国家级渔港经济区。实施农业龙头企业培优工程,全力招引领军企业。(滨海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二十九)实施《茂名市高质量承接产业转移实施方案》。依托茂名、茂南、高州产业转移工业园,高标准建设茂名市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规划建设佛山(茂名)产业转移合作园区,开展好两市县级对口帮扶协作工作。加快国企承接珠三角企业产业转移、产业共建相关工作。(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国资委、投促中心负责)

  (三十)完善“市级统筹、部门联动、市县联招”一盘棋招商格局。依托“链主”企业,突出以链招商、以商招商、资本招商,优先引入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召开第三届茂商大会暨全市民营经济会议。(市商务局、投促中心,市工商联负责)

  (三十一)落实各级优质企业奖补政策,力争2023年新培育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家、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家、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家,省级“单项冠军”企业3家。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落实省的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局负责)

  (三十二)聚焦产学研用融合,加快推进霍尼韦尔UOP广东茂名协同创新中心、清研先进新材料加速基地、绿色化工与新材料中试基地建设。大力培育科技领军企业,新培育一批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优化科技信贷、保险等支持措施。(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负责)

  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三十三)落实省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深化企业服务官制度,构建完善70家重点企业沟通联系机制,对茂名石化等前20位企业力争做到一企一分析,年内实现重点企业走访全覆盖,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优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统筹解决企业发展相关问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负责)

  (三十四)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别化监管。健全重要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和消费风险提示。推进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市发展改革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十五)深入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重点对行业协会商会领域开展乱收费乱摊派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完善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十六)积极参与“千名就业服务专员助万家重点企业”活动。实施“职通车”精准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发放技能培训补贴。组织企业家参加“新粤商培训工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十七)与佛山市建立营商环境对口帮扶机制,各区、县级市全部建立县级结对帮扶协作关系。(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三十八)持续优化我市一网通办平台。根据省安排,加强与粤省事平台对接,加快推进与个人、法人数字空间对接和应用,配合省推动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以“标准化”推动涉企事项全市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细则,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要强化实施督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踪服务,推动政策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最大程度释放稳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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